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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jīng)緯3月24日電 “樂山中院”微信號24日消息,喬天明行賄、私分國有資產(chǎn)案一審宣判。
2023年3月24日下午,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四川劍南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喬天明行賄、私分國有資產(chǎn)案,對被告人喬天明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億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億元;私分的國有資產(chǎn)及其相應收益予以追繳,返還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政府。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1月4日,被告人喬天明經(jīng)綿竹市人民政府任命為四川劍南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3年四川劍南春 (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改制,喬天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2006年至2012年期間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38萬元。改制期間,被告人喬天明伙同他人,通過偽造財務資料等方式隱匿國有資產(chǎn)2.635736億元歸改制后的四川劍南春 (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所有。
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喬天明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構成行賄罪。國有公司四川劍南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改制過程中隱匿國有資產(chǎn)轉(zhuǎn)為改制后的四川劍南春(集團) 有限責任公司所有,喬天明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構成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且數(shù)額巨大,應依法懲處。喬天明犯行賄罪、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部分群眾代表旁聽了宣判。
圖片來源:“樂山中院”微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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