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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
戀愛期間,給戀人轉賬“520”、“521”、“1314”的錢款,分手還要得回來嗎?密云法院剛剛審理完畢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將其他的錢要回來了,但這種有特殊意義的轉賬,法院不支持。
佟某在與郭某的戀愛期間,曾通過微信向郭某發(fā)送紅包、轉賬共計5520元,后二人分手,佟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郭某返還“借款”共計5520元。
郭某承認佟某曾經通過微信向她轉賬、發(fā)紅包,但這不是借款,不能按“民間借貸”來算,而是戀愛中男女的普遍行為。郭某強調,這其中有一部分是佟某的贈予。
在庭審中,面對佟某提交的轉賬記錄,郭某最終認可其中4800元轉賬應算做二人戀愛期間的借款行為。但對于剩余的幾百元,法官發(fā)現(xiàn),數(shù)字有特殊含義,而且佟某只提供了轉賬記錄,結合雙方系同居男女朋友關系,那就不能機械套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進行認定。出借人無法舉證雙方同意這算“民間借貸”的證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佟某提交的證據(jù)顯示,其他的錢都是通過紅包轉賬,并附有“情人節(jié)快樂”等文字,根據(jù)一般生活經驗, 對于諧音為“520”“521”“1314”等金額的轉賬與紅包,除非相反證據(jù)證明外,該轉賬應視為“因示愛作出的贈與”,在戀愛關系終止時,贈與方不能要求主張返還。
在法官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郭某同意償還佟某借款4800元。
法官表示,戀愛中的男女為維持關系,通過贈送財物或者轉賬來聯(lián)絡感情和表達愛意,這是人之常情。如果在戀愛期間,贈與的金錢并不以結婚為目的,而是為了表達感情,根據(jù)一般生活經驗,小額的給付等屬于一般性贈與,在戀愛關系終止時,贈與方不能要求主張返還。對于大額的金錢贈與,當事人往往以結婚為目的,可視為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雙方無法締結婚姻關系時,贈與一方的贈與目的無法實現(xiàn),故接收的一方則構成不當?shù)美?,應該予以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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