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志剛:“寶火之爭”背后仍是一股獨大問題
2023-07-29 12:34:10    騰訊網

在“沖擊”管理層、高調更換保安、遠程取消臨時股東大會等手段之后,寶能集團董事長姚振華還是“失去”了中炬高新的董事會席位,同時也意味著或將控制權拱手相讓。

7月24日,當董事會公告發(fā)布后,寶能再度發(fā)布聲明稱,火炬集團組織的臨時股東大會違法違規(guī),會議無效。

“爭斗”背后一股獨大文化仍存


(資料圖片)

自2015年以后,中國資本市場出現了一個新的變化,即大股東的持股比例普遍低于相對控股權的1/3,這被稱為分散股權時代。在這個時代里,股權紛爭成為資本市場發(fā)展的常態(tài)。雖然過去幾年中,由于疫情等原因資本活躍度不高,股權紛爭并未如預期那樣激烈。然而,最近卻出現了新的趨勢,股權紛爭在A股市場頻繁發(fā)生,除“寶火之爭”外,還有如華麗家族等公司的董事會議案被推翻。

中國資本市場長期形成了以一股獨大為特征的范式,即大股東在公司中擁有絕對控制權,形成了一種大包大攬的文化,并被視為默認的事實或潛規(guī)則。例如,寶能入主南玻A時,持股比例只有26.36%,但通過超額委派董事的方式控制了50%的席位,實現了所謂的超額委派董事。在這種范式下,當南玻A出現曾楠等集體辭職的情況時,其他股東并未獲得相應的董事會席位。最近出現的新案例中,寶能作為第二大股東,按持股比例應保留一定席位,但由于傳統(tǒng)的一股獨大文化,卻沒有留下任何席位。

若沒有這種潛規(guī)則和文化,寶能在入主南玻A后或許會給其他股東留有一定董事席位,避免類似悲劇的發(fā)生。在今天,如果寶能在類似情況下,對方也可能會給他一定的董事會席位。因此,寶能在南玻A事件中是一個施害者,但在當前制度安排和文化下成為受害者。

應樂觀看待分散股權趨勢

股權紛爭和接管威脅等外部力量,是一種改善和規(guī)范公司治理的重要機制。它形成了一種制衡的框架,為公司治理提供外部監(jiān)督,約束經理人的行為,提升股東價值和回報水平。筆者認為應該樂觀地看待分散股權的趨勢,將股權紛爭作為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力量。利用外部股權來規(guī)范上市公司的行為,推動資本市場健康成熟發(fā)展。隨著文化和理念的碰撞,逐漸認識到股權紛爭只是極端行為,是公司內部制衡的一種局面,對企業(yè)發(fā)展有幫助。它形成了自動糾錯機制,避免大股東主導下的盲目擴張行為。

關于股東大會是否違法問題,需要等待未來法學專家根據相關要件作出判斷。但值得強調的是,目前股東大會作為公司內解決股權紛爭的成熟機制,無論是當前的股東大會還是未來的股東大會,都始終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作為目前解決股權紛爭的機制,股東大會必定會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當前出現的股權紛爭,很大程度上是傳統(tǒng)公司治理中一股獨大現象導致的結果。大股東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這種落后的治理思想影響了公司的運作。如果能實現同股同權,平等對待每個股東,無論是對寶能還是其他大股東,都應該持開放態(tài)度,允許甚至鼓勵其他股東委派代表維護其利益和訴求,這將是公司商業(yè)性民主的結果。由于一股獨大和大股東絕對控制的思想影響,寶能和其他大股東將過多精力放在爭奪控制權上,而忽視了作為上市公司更為重要的經營管理。股權紛爭帶來的一個副作用就是企業(yè)在長期盈利后出現了虧損。

要解決這個紛爭,重要的是回歸《公司法》正確法則和工商層面相關框架。平等對待每一個股東是至關重要的,雖然寶能過去可能是施害者,但不能因此取消寶能作為主要股東的地位。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有派出代表維護利益訴求的權利,這一權利應該被尊重。大股東也應采取更包容的態(tài)度,歡迎和接納其他股東派出的董事維護自身利益訴求。廣泛的公司治理實踐和理論表明,董事會內部出現不同聲音可以幫助改變一股獨大的局面,同時也有利于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例如,出現一種折中效應,每個股東派出的代表董事從各自股東的利益出發(fā),看似強調維護股東利益,但實際上這種商議性民主結果反而有利于保護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

筆者認為,最終的解決方案并不需要是簡單地將某一方排除出局,監(jiān)管當局也應該不愿意采取這種方式來結束紛爭,因為這并不符合制度原則。事實上,大股東、二股東和其他中小股東的利益訴求是一致的,只要公司做得好,每個人都能同股同權并從中受益。他們在這個問題上的分歧是最小的,完全可以找到解決股權紛爭的途徑。

實際上,資本市場已經形成了成熟的制度,近幾年來的現代股份公司實踐經驗也為解決股權紛爭提供了多種途徑和高度智慧。例如,通過股東大會派出代表董事,每個股東代表自己的利益進入董事會。例如,騰訊就與南非Naspers合作,由騰訊的馬化騰安排CEO,Naspers負責安排CFO,并通過互相提名非獨立董事的方式保持長期合作。這種合作共贏的態(tài)度非常重要。

面對紛爭,中小股東利益訴求如何保障?

股權紛爭實際上對中小股東造成了損害。在短期內,紛爭會傳遞出不統(tǒng)一的內部意見,影響公司經營并導致股價波動,從而帶來短期損失。然而,從長期來看,紛爭也可能有利于構建治理結構,保證企業(yè)長期有序發(fā)展,這對中小股東來說也是有益的。

對于股權紛爭,中小股東可以通過集體訴訟的方式維護權益,但是相較于財務造假等問題,股權紛爭很難明確哪一方是對的,這增加了法律訴訟的困難。因此,中小股東通常會選擇理性地將投票權交出,以等待和平解決。當治理結構和制衡機制得到恢復時,對于資本市場和重要股東來說是個利好的消息,也會吸引新的股東加入。

企業(yè)面對這些問題時,最重要的是盡快回到談判桌前,通過平等的民主協(xié)商找到解決股權紛爭的方案。

鼓勵股東推薦代表利益訴求董事

近年來,圍繞股東控制權的爭議頻繁上演,從長遠來看,對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有哪些幫助呢?上市公司的特點是經營權和所有權分離,理論上圍繞所有權的紛爭不會影響經營權。如果公司的經營團隊穩(wěn)健且企業(yè)策略明確,對上市公司本身的影響是有限的。然而,現實中可能存在一股獨大的思想,導致不穩(wěn)定預期和對董事會的更迭擔憂,這會對生產經營產生影響。但一旦雙方意識到股權分割對雙方都不利,能夠重新坐下來協(xié)商解決問題,平等尊重對方的權利,這將形成良好的制衡構架,恢復投資水平。

在董事會的組織過程中,筆者強烈鼓勵各個股東根據其持股比例推薦適合代表利益訴求的董事,特別強調對于第一大股東要有限制,即他委派的董事總數不得超過他的持股比例。舉例來說,如果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20%,那么他委派的非獨立董事席位不應超過20%。這樣的限制確保他不會完全占據董事席位,為其他股東委派董事留出空間。這么做的目的是為了讓第二大股東和其他股東的代表進入董事會,形成一個制衡的構架。這種制衡對公司長期發(fā)展和未來的監(jiān)管實踐都有幫助。通過這種方式,建立一個更加公平、穩(wěn)健的董事會組織,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和股東的利益訴求。

(本文作者鄭志剛系中國人民大學金融學教授、重陽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本文轉自7月27日中新經緯。歡迎關注人大重陽新浪微博:@人大重陽 ;微信公眾號:rdcy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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